2019-01-09 16:48:19
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综合工时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嫌“违法强制解除”?
本人2011年入职,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综合工时制,岗位是维修技工。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天8个小时。 2014年8月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5年3月公司让本人转岗配电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为四班三倒(白夜休休)。 2019年1月初,公司通知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技术革新,配电室实行无人管理,任职部门及岗位均已裁撤,鉴于公司没有其他岗位给您,与您定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工会沟通,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自2019年1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真实情况是:本人入职公司时任职岗位是“维修技工”,中途工作需要转岗,现在公司有大部分维修技工是固定期合同,还有一部分面临合同到期,公司管理的项目之中还有四五个个楼宇配电运行岗位在运行,不裁撤,其中部分员工是固定期合同。 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嫌“违法强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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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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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是否属于违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补偿工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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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