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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每天上班9.5小时,无休息日,偶尔额外还加班,考勤是打卡的,每月工资是经理打银行卡的,每月的考勤和工资表都没有签字,工资表上注明基本工资4500元另加全勤奖100元,安全奖50元,加班费只算额外加班按15元一小时计算。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8小时以外的全部加班费吗?可以以4500元当基数计算加班费吗?如果有部门主管和经理签字的证明基本工资为4500元,打卡考勤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算加班,可以作为加班证据吗?

劳动纠纷
2019-01-02 12:24: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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