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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在2015年10月鉴定购房协议,为分期付款,2017年底付清,那时开发商末取得预售证,时至目前仍然没有预售证,请问余款还需要付吗?违约吗?

房产纠纷
2018-12-26 17:44:5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您可以打我电话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 你好,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返还付款。
  • 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 合同或协议有没有相关约定?目前支付了多少比例的款项
  • 您好,那要看你们签的相关合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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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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