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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月14日到现公司工作,公司在10月中旬以换岗为由说如果在其他单位有合适的工作可以随时去,希望我自己主动辞职,但我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就在换岗的岗位上照常工作,到月底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岗位且换岗并未定岗为由,叫我从11月份起不用再去公司了。我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却被告知还在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经济补偿。请问: (1)面试时约定的是一个月的试用期,到9月14日已满。公司在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时却说试用期是3个月,我能否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至离职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曾拿一份合同叫我签自己那部分,但部分条款未约定明确我没有签,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公司仍然继续用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赔偿吗?这里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3)10月份我有2个休息日没休,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我是要求公司帮买社保,但公司却发放社保补助,在计算时是否应该扣除?

劳动纠纷
2019-02-25 09:58: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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