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经营茶馆近20年了(2000年至今),起初承租方(某国家园林单位)指定的经营范围内未有房屋(门面房),只是园林场地,但在2005年为了方便经营,在承租单位允许的情况下自建了10个多平方的房屋用于茶馆经营,并在2013年双方签订了允许长期经营茶馆诚若书。今年承租单位单方要终止合同,请问我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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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键看你们的合同中是否约定终止合同后是否有赔偿这一项,如果没有,一般是不能得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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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里是否有约定违约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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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处理。建筑物没有登记手续属违章建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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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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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