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租了铺面,因生病,中断了经营两个月。昨天,发现铺面已经被店主租给了别人。我已经全部交了一年半的租金,租期未到,租金还没退,合同写了“每月在营业时间累计关店面三天或事前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就暂停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店面使用权,乙方所付一切费用概不退回”请问:1 上述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是霸王条款;2 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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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有霸王条款的嫌疑。
第二,你暂停营业若未经甲方许可,应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概不退还行租金的主张,法院不可能支持。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向甲方支付部分违约金,不会超过剩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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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属于事先不可预知的情况,并非属于你方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条款明显加大了你方的责任,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双方应恢复租赁关系;不能恢复的,退还相应租金并赔偿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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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可以依法撤销,然后让房主承担你的损失和返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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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