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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6月租用新盖的门面房,是我与房东签定的合同,一年的合同期并交纳了一年的房租,当时是与同学甲合作,房屋内玻璃门、地板及隔断等都是我们安装的,后我退出经营转给同学甲,2006年3月甲又转给乙,现在房东告我与乙,请问让我赔偿的顶多是在我没经过房东允许的情况下转房给他带来的损失,也就是今年6月到现在的房租而已是吗?不应该再有其它的吧?另外我是否可以向房东索要我装修所花的费用呢?如果他不肯,我是否有权把我装修的东西拆掉呢?

房产纠纷
2006-08-24 2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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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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