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某中介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按时到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协议。但之前在签订居间合同前我已知个人征信存在一些问题,特要求在居间协议中约定三方在不能按要求贷款时免责,并退还中介费和定金(三方免责),但在房管局签订协议时,其中有“不能贷款时提高首付和补齐房款”的条款,也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条款。现在因银行提高准入门槛,不能按约定贷款,那么居间协议的三方免责是否仍然生效?居间合同的“三方免责”是否能作为房管局买卖协议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