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中一方签字,另一方能否对合同中的赠与物品进行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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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调确定,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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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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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一般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址; (2)甲方用地依据及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特征; (3)附义务的赠与约定; (4)撤销赠与的条件; (5)赠与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及责任人; (6)税费负担; (7)合同生效的条件;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签约时间及签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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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如果经过公证,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不得撤销。 因为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认真严肃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考虑不周,或情绪冲动等原因。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所以,这种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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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