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跟我的朋友签订了一个房屋
买卖合同
,但是我们在
合同
里面没有约定这个交房的日期,还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个事情,请问一下,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如果要去办理这个过户手续的话,那么在合同里面有,应该怎么约定呢?
房产纠纷
2018-07-05 12:13: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你好关于这种事情呢可以依据这种情况来处理,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的,如需帮助,可加微信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本地法律顾问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纠纷
18885
问问大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关于花瓶理赔这个问题,根据最高院对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来看,您父亲为花瓶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网签版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
小产权房
324
农海燕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01:14
2345
合同可以没有签订日期吗
民法典
3049
租赁合同约定滞纳金有效吗
民法典
450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没有听说现在已经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安装施工合同范文
建筑安装
324
李长春合伙人律师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01:34
2345
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
民法典
339
合同法关于违约规定是怎样的?
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工程项目合同范本
建筑安装
324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有效!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私人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能买吗
房产证纠纷
0
租房押金条怎么写
租房指南
0
我想知道房照上的用途,其他城市住宅用地是什么意思
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违约怎么办
租房指南
5
法院拍卖买卖的房子如何过户?
法院拍卖房过户,需先拍卖,成功后与法院签约,最后进行权属变更。操作中需注意合同细节、权属变更的及时性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租房被盗房东有责任吗
业主维权知识
5
住宅楼能用作学生宿舍吗?
参照写字楼的标准,协商确定
小产权房转正要补多少
小产权房
5
房产过户直系亲属免费吗?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可选择赠与或买卖方式。赠与方式税费较高,适合不考虑费用的情况;买卖方式税费相对较低,
物业有权利不让业主进小区吗
业主的权利
5
一楼门面房,二楼不允许挂广告牌
门面房不让挂广告牌是合法的。业主对于建筑物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一楼天井已搭建阳光房9年了,二楼居民同意搭建,现在二楼已经把
如果买进来的居民私自拆除阳光房,您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报警处理。同时,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
旧房拆了重建审批要多久
旧房拆了重建审批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提交完整申请材料、配合实地查看和调查等。选择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
您好,原设计两屋楼房的地基,现在能建三四层吗?
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地基的改建问题,应首先咨询当地建筑管理部门,了解相关规定。若地基状况良好,可通过加
加载中
同城律师
律师推荐
可能感兴趣
齐齐哈尔律师
拜泉县律师
富裕县律师
甘南县律师
克东县律师
克山县律师
龙江县律师
泰来县律师
依安县律师
讷河市律师
龙沙区律师
建华区律师
铁锋区律师
昂昂溪区律师
富拉尔基区律师
碾子山区律师
梅里斯律师
哈尔滨律师
大庆律师
法律内容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律师
深圳律师
重庆律师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