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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北京,15年底跟总部签约1年,到期后未续签,社保公司外包代买,工资由北京财务发放。公司实行区域合伙人制,成都换了区域合伙人,他说我的薪资全部是他出的,但未签合同没有明确的劳动雇佣关系,由北京总部跟他签约将成都区域交予他开拓,他在16年底改变了薪资体系,将无责任底薪变为有责任底薪,并未书面呈现。承诺的加薪也并未兑现,还抢我客户,现又以业绩未完成为由单方面要求降薪,他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是否可以告他呢?

劳动纠纷
2018-06-29 15: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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