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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年的国有职工,单位因为经济不善,拖欠工资3个月(2、3、4月工资),职工5月16日申请辞职,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工资,辞职报告所有领导5月25日已批,6月1日工作还没交接,6月1日公司补发2、3、4月工资,请问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18-07-02 14:24: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需要依法收集好证据进行,具体请来电话详谈!
    追问:谢谢,请问要收集哪些证据?辞职报告、工资考勤、银行流水,还有哪些?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及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们自行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看,我们国家对于竞业禁止的要求有:1、竞业限制并非针对全公司的全部人员,而只是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们自行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竞业限制的内容只能是你们离职后到与你们之前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公司需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虽然没有具体明确该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但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每个月支付给你们的经济补偿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是竞业禁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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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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