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本人自2011年2月18日起在该公司工作的,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辞职,2018年4月1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裁定公司进入破产拍卖和优先支付员工工资(本人还存有12月、1月、2月的3个月工资未履行支付)。
现想咨询下律师,本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管理人或公司提出要求补偿经济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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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这个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否的有标准,还是对方清算完了,能给多少算多少?此外,若公司资不抵债的话,是不是连工资也拿不到全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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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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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