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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来是每周上六天班,现在改为了5天,每周六以放假的名义不让我们上班,工资每个月少了好几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变相的克扣工资.是否可以立即辞工走人,并要求补偿,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同合同,已经做了五年了!

合同纠纷
2009-07-17 10:15:3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不能强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果以前双方已约定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只是不发周六的加班费,则此做法并不不当;如果双方事先未约定工资构成,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以前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并按加班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一百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因此理由辞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 不能立即辞职,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可以要求其补足工资。(回复满意请采纳)
  • 你好!每周上5天班是合法的,6天反而是有问题的。如果其给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话自然是违法,你们可以要求补发并赔偿,但如果只是加班费减少就没有这个权利了。
  • 不知道少了的这好几百是否是加班费,如是加班费,你无法讨回。
  • 不知你们的工资结构是怎样的?如果不是加班费少的是应发工资则有办法要回来。你是否能提出辞工并要求补偿得视情况而定。
  • 可直接电话联系我,我可指导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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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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