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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在今年的3月签订了份劳动聘用合同,从事财务工作。原先约定的工资是1200,但合同签订的时候为1100,结果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按照了1200发,每月工资单都由老板签字确认过。现在老板以此理由说要开除我,而且不给其他的理由,就说我老早就看帐目不清楚——公司的所有帐目每月都交给老板审核过的,而且我不是会计,是出纳。 我想问下是否这样单位就可以开除我?我可不可以向单位要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09-05-17 11:06: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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