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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 2002 年年底到某健体俱乐部从事按摩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每 10 天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从健体俱乐部财务部门领取报酬。2005 年 9 月李某离职,离职移交清单显示李某所在部门为技师部,健体俱乐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李某的工作、办公用具、考勤汇总、工服、工鞋、餐具已移交完毕。 现李某主张其与健体俱乐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健体俱乐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失业生活保障金、加班费。李某提供了工号牌、退还工服押金收据、离职移交清单、考勤卡、暂住证。健体俱乐部否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俱乐部系与徐某合作,由徐某带领技师在俱乐部场地内从事按摩、修脚服务,李某接受徐某管理;因徐某无独立的财务,故经由健体俱乐部财务部门向李某等技师发工资,但数额由徐某核算;发给李某工号牌是基于业务需要,而且是由徐某发的,收取工服押金是因为考虑企业形象需统一着装,工服押金亦是由徐某收取、退还的,李某的考勤亦是受徐某的管理。健体俱乐部提供的员工考勤表中无李某考勤记录,另徐某作证称,其与健体俱乐部系合作关系,李某由其带入健体俱乐部,利用俱乐部场地从事技师工作,李某月收入在 2500 元至 3000 元之间。 问题: 你认为李某与健身俱乐部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8-03-27 22:28: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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