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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事业单位改革辞退的,工作了九年多,上班期间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没给我买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上班第一年没买社保,后来的几年按二千的工资基数核定社保随工资发放,于2017年6月签了解除劳动协议,上面工作截止日期写的是2015年12月底,而我实际在这单位工作截止时间是2016年7月底,但工资自2016年1月1日是事业单位名下的公司发的,签解除协议后按2000的工资基数给了一点经济补偿。曾与单位沟通过,领导说有钱交没钱不交,律师,请问下我可以主张仲裁给予失业保险赔偿金,住房公积金,补交一年的社保及随工资发放的保险不足部分,按解除劳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五千左右(十二月工资+年底奖金)÷12

其它综合
2018-03-22 1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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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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