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房屋为出租方所有)物业公司和承租方并不是法律合约各一方,但出租方和承租方有租赁房屋合同按法律是合同约定的各一方,承租方是否能在租期内代表出租方行使对物业公司的要求,并享有物业公司对其实际的服务。但是实际是物业费由出租方先期缴纳的,不用承租方直接缴纳到物业公司,只需交给出租方就可,或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缴房屋租费一起缴纳”。承租方以各种理由怪罪物业公司不作为拒缴纳这笔物业费,承租方的理由是否成立或是否合理合法,或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连带关系。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