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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9年。工作是检验员,工资26天3750元(基本工资:1900元,绩效工资:900元,基调工资:500元,四天星期六补双倍工资:1900元÷26天×4天=294元 电话费:100元,全勤奖:60元)。我的问题是一,公司给我们的加班费只有15元/小时,这样合理吗? 二: 五一,十一,等节假曰加班也没有三倍加班工资。 三,17年5月我部门领导给我增加工作量,答应补助20元/天,但一直到8月份,我一分补助也没有得到。于是,增加的工作我就提出不做了,我就干自己的本职工作。结果,公司就找我的事。综上三点所述,我想问,我能马上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2-01 15: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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