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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关于劳动仲裁需要那些手续(条件); 2,劳动仲裁从申请到结束需要多长时间周期? 3,劳动仲裁需要那些费用?

劳动纠纷
2004-05-30 22:59: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我现在在一外资企业作平面设计,时间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未给我购买劳动保障等一些国家强制规定的福利,现我想辞工,有没有办法让企业补偿我的权益.如我辞工,(我公司压工资25天)在递交辞工书之日起,能否领到应得工资?
    如果在这过程中,如有为 取得相关权益,如起诉,现需要留何种证据?
  • 1、发生争议后60日内提交仲裁,提供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需要交纳受理费及处理费。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鉴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争议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劳动部将收支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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