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4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4月收的房,2017年3月和5月开发商分两次向业主发出房产证办理通知和产权证收件通知,要求业主于2017年5月10-11号将资料交至开发商产权办理办公室,2017年7月通知个别业主领取房产证,另开发商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办理的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距收房之日已过去520多天。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售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的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已经违约?我才交的契税与开发商这种违约行为是否有关联?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

房产纠纷
2018-01-05 14:42: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