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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原来是在深圳的公司上班,现在跟随公司搬到东莞了,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全勤奖+加班工资,但公司计算我的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2130元)作为基数计算的,即平时每小时的加班费为:2130÷21.75÷8x1.5,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需要怎样去维护我的权益?还有公司从深圳搬到东莞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要从2018年1月,4月,6月,9月分四次支付,每次付25%,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7-11-30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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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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