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4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北京三大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回龙观的二手房,事情经过如下: 4月10日上午中介通知我去看房,当时我午觉得还不错,但价格有点高(中介要42万),我们只能说出40万,后来我们就商量房价降到41万,当天下午我们就去了中介公司签《认购合同》,当时我们问过我们是否可以见房主,中介说他们公司的操作方法中不会出现房主,一切由他们来处理。因为这个中介是北京三大放心中介之一,所以我们也就和他们签了(房价:41万,其他所有手续费27500元)。我们于三天后交齐了10%的定金,后来因为中介于此房评估可能达不到41万,可能会比较低,当时我们就按评估会达到35万计算,其他6万由我们来垫付,这样我们就交了7万+6万=13万的.加上中介的手续费(27500元),共交给中介157500元.银行于4月29日放贷,我们于4月29日下午去昌平国土局过了户,但由于原房东此前出租房屋时间未到,所以我们就说好8月18日之前过户,中介从5月开始按2500元/月的补偿金付给我补偿金。在这20多天中我一直没有见到过房主。但5月23我去房中量各个房间的大小时,以便卖家具时才得知此房是原房主全权委托的方式让中介代理,原房主的委托价是36万。天呀 北京三大中介居然从我这儿拿走了5万的差价。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04-06-19 19:14:01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首先谢谢各位大律师帮助。谢谢大家!!!
    我个人没有时间和他们玩,不想玩。这样行不行,这钱我也不要了,但我要将我的买房全过程写出来,给新闻媒体。这要我会不会违法。谢谢!
  • 此为居间合同,中介机构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以追究中介公司违约责任,其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1、你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有效。你需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中介公司只能按照约定的取酬比例收取中介费,无权扣留任何本应属于委托人的利益。当代理行为的结果并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只要委托表示认可的,该利益应归与委托人。因此,中介多收的5万元应归于原房主,除非原房主明确表示拒绝该利益,则中介公司擅自扣留该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你。
  • 同意董律师的观点
  • 从你所描述,中介公司没有明显违法情况,你和中介公司的合同应该属于有效的。
  • 不知你与中介公司的购房合同中如何约定的房价与中介费,象你这种既收手续费又自己定价的情形并不是很多。在很多情形下,手续费的计收是以产权人与中介公司的委托价为计算依据的。
    如果方便,可同本人进行联系,看你的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可以追回部分损失的可能。
  • 我觉得关键问题是:卖主与中介的委托价。中介只是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的机会,如果卖主在委托合同里没有授权中介可调整卖价,仅定为36万,中介擅自提高卖价,而卖主又没有收取差价5万元,是由中介截留占有的,中介的行为很明显存在越权代理,其处的代理部分应属无效。
  • 如果你和房东与中介都约定了支付中介的手续费,而你和房东又都实际支付中介的手续费,5万的差价应认为是中介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同时又是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或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者负有返还所取得的不当财产或利益的义务。
  • 中介只能收取0。5-2.5%的中介费用,其余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我觉得关键问题是:卖主与中介的委托价。中介只是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的机会,如果卖主在委托合同里没有授权中介可调整卖价,仅定为36万,中介擅自提高卖价,而卖主又没有收取差价5万元,是由中介截留占有的,中介的行为很明显存在越权代理,其处的代理部分应属无效。
    以上四楼的意见,我同意但是还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全全委托并不是说中介可以将多出的5万元据为己有,如果合同未明确的话,中介只能收取中介费,其余的是不当得利,你可以和房主一起协商,如何减少你们的损失
  • 同意董律师的分析。
  • 如果中介公司不予返还多收的费用,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部12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