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原公司曾签订过一份竞业协议,该竞业协议声称中不得去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并指明工资中包含赔偿金。目前的情况是:第一,我没有去和公司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两家公司同属于IT行业,但是产品和业务并不相同,而且我从事的工作也完全不一样),第二,我没有得到任何的竞业补偿。
但是原公司以“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解释权在原公司方为由,不管我目前的单位是否和他们有直接竞争关系,都打算以此协议进行恶意仲裁。
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在协议中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这样的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如果不符合,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声明该协议无效呢?另外,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在劳务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呢?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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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约定不明确,仲裁或诉讼时可要求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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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文是这么写的:
雇员同意,在雇佣过程中自公司收到的报酬,已包含本协议中规定的不竞争义务的充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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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断定两家公司没有竞争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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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luwcy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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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里明确约定了“以部分工资替代赔偿金”,可认定有效
本案关键是你现在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入不是,你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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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竞争关系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法院认定。
“充分对价”还是不够明确。最起码有一个时间的限制,是半年内的对价,还是一年内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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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