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前在深圳A公司工作,并签有竞业限制的合同,合同有2点疑点,1是A公司按季给我发放补偿金。2是我签字后,直到离职后都没有把合同给我一份。
接着我在10月14日是找到B公司工作,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A公司知道后逼我离职,不准在B公司工作。鉴于B公司可能会被判为A公司的竞争对手,我从B公司离职,离职后,A公司主动和我重新签一份竞业限制合同,并主动付了10月11月两个月的补偿金,合同同时规定按月支付给我补偿金。
我想知道的是,重新签了合同后,先前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现在A公司不支付我补偿金,我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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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在A公司辞职后没有向你支付林业补偿,合同是没有效力的,你重新签订的协议可认为是前协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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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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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应是在离职后按月支付,一般是2年,每个月竞业限制金大约为你工资的50%。
2,若公司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否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对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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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要看内容,不支付补偿金你可不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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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