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三个孩子。母亲去世。父亲有单位房一套。某年。父亲用我的钱给弟弟妹妹,换取他们放弃继承我母亲的份额,然后把房子过户给我,形式为赠与。办有相关公证。 几年后,父亲又提出让我把房子还给他,说要以房养老。我勉强同意,但是表示意见,还回去是回复以前的产权关系(有电子邮件为证)。他没有回答。但是我仍然跟他办了过户手续。此次过户,没有办理任何公证。现在他主张,他独有这套房子,我以前应有的继承份额(我母亲的和以后他的)作废了。甚至我弟弟妹妹都无权继承。他的理由是,房子是我自愿赠与给他的。请问这样说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