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金的损害赔偿应该怎样计算才合理? 我可以参照社保局要求企业如实补缴的金额加利息和滞纳金的国家法规标准,提出我个人的养老金损害赔偿要求吗?
现在我和单位的协商只涉及社保局同意回溯的2年问题,对我提出之前长期侵权损害的问题,单位仍不松口,因为社保局没有松口。请您帮忙分析一下,在目前情况下,我的赔偿要求怎么提(2年?从企业长期侵权损害开始日起计?)如果单位只解决2年,我能否答应单位撤诉?如果我坚持提长期侵权的损害赔偿,社保局和单位都不再受理,下一步我能否就稽核结果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对企业的赔偿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我在时效方面有没有问题)?
据我了解,上海社保局规定对养老金的追溯无限期,只要及时投诉就受理解决;广东社保局对养老保险费“全额补缴”(应参保未参保),也规定可以回溯到94年社保建账起;但对“差额补缴”(参保后瞒薪低保)却另外规定只能回溯2年。我很困惑,不知道地方上的这些种种不同规定做法, 是因为国家确实有其他法律文件放权给地方自己内定掌握?还是国家确实存在法律空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出改进和完善?如果是前者,我想知道国家的有关法律文件,我就不再行政复议了,因为不值得白做:如果是后者,我想继续行政复议或者重新提出劳动争议,必要时法律诉讼,个人再尽力做一些最后的努力,也许还是值得的。
我的这些想法有什么问题,恳请您费心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