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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崔**,河南项城人,1938年生。现有一难题求教。 2001年3月6日,《周口日报》第4版刊登了阜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急寻合作伙伴》为题的广告。2001年3月17日,我应该广告的要约赴安徽省阜阳市,以我为供方、**公司为需方签订了彩色马路砖《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11条规定:“供方不按期交货、少交货、转卖他人;需方不按期收货、少收货、拖欠货款、不能指导供方生产出合格产品,均属违约。违约金10万元。” 2001年4月2日,我交给**公司2吨固化剂款29700元。按约定4月4日**公司经理孟峰应到我处指导生产,但未到。此后再也与**公司联系不上了。4月14日我去阜阳找**公司,结果已人去楼空。至此已证明**公司在行骗。无奈我去阜阳市民主中路派出所寻求帮助,按**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股东、执行董事刘**,股东、监事刘**的住址找人,但查无此人。随后我以**公司进行合同诈骗为由报了案。阜阳市颍州区公安分局受理了此案。 2004年2月23日,我以**公司进行诈骗并违约、周口日报社发布虚假广告为由,起诉了**公司、刘**、刘**、周口日报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万元,周口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周口日报社没有举证,我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口日报社为**公司发布信息,该信息已明示合作伙伴考察后再签订合同,且**公司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故原告崔**称其因周口日报社发布虚假广告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崔**要求被告周口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判决是:“一、被告刘**、刘**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公司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赔偿原告崔**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因刘**、刘**逃匿使我的合法利益无法得不到保护。 我不服上述第二项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周口日报社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仅对10万元违约金中46777元的实际损失部分)。 终审法院认为(与一审法院认为一致的不再重复):“崔**以周口日报社为**公司刊登虚假广告,应对其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的上诉理由,因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合同违约金,而其向周口日报社主张侵权赔偿,周口日报社不是合同相对人,其与周口日报社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
2006-05-01 19:47: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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