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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60日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还是知晓劳动权益受损的时间? 实际情况如下: 劳动仲裁提出的时间是今年3月,而在去年12月,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照劳动合同,应该算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办理退休手续后,当事人继续为公司工作了1个月,且在1月份才拿到最后的工资和奖金,而公司在此时拒绝支付去年几个项目应该支付给当事人的奖金(之前一直拖欠着的)。 如此这般,如果60日算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就是申请就是过期,而如果算得知权益受损或实际劳动关系终止的话,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过实效,经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判决,为时效已过,这是否合理?有无机会向法庭起诉? 请熟悉劳动纠纷的律师给予解答,不甚感激。

劳动纠纷
2006-05-15 18:22: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在1月份你正式离开的时候才明确拒绝支付奖金的话,时效就没问题。
  • 是这样的,公司之前一直以设计费用未收到(建筑行业的设计公司)为理由不肯支付当事人应得的奖金(在劳动合同里有明文条目),直到当事人1月份离开公司最后欲与公司结清拖欠奖金时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而只给当月工资和奖金,那么是否可以这么说,当收到公司最后支付的工资奖金时当事人才明确公司拒绝支付拖欠的奖金,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呢?

    当事人拥有1月份收到最后工资和奖金的纸面收条证据,这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 你的情况完全可以争取,劳动仲裁时效的立法精神是倾向于劳动者。实践中,一审改变仲裁关于时效的裁决的例子很多。
  •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我们会立即起诉
  • 可以具体委托律师来操作代理。
  • 时效应从你知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你当然可以起诉。
  • 拖欠工资的从实际追偿之日起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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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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