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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被解雇,主管9月7日口头通知解雇,9月14日经理给我一份盖有分公司公章的解雇通知,但落款日期为9月7日,其后人力资源主管亲笔填写最后工作日为9月14日,我的离职有我丈夫陪同,他也知道我是9月14日才拿到书面通知。 现在准备起诉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劳动仲裁申请书被劳动局不予受理,叫我们起诉总公司。我们正在找人帮忙查阅总公司工商资料。最快也要星期五才能拿到。 今天是11月2日,如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9月7日,则11月5日即为有效期限60日结束,而11月5日星期日,劳动局不上班。 下一步我该怎么做才能不超过仲裁时限? 劳动局办事人员开始建议劳动监察大队来管理此事情,但是他们科长介意我直接劳动仲裁。我问过工作人员,他说如果监察大队没有解决这件事情,那么仲裁时效从监察大队不办理了之后开始计算60日。 我10月31日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局工作人员研究之后11月2日给答复不予受理,要求更改被诉人,那么,期间3日能否不计算在劳动仲裁时效里面?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异地调资料,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延长?如何申请?

劳动纠纷
2006-11-04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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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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