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日期 2004年5月18日
咨询问题
1、请问传真的往来客户对帐单可否作为催款证据?2、此项经济往来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3、现在我公司该如何办?
事发时间: 2004年05月08日
事发地点: 太原市
事发经过: 99年我公司曾售给一客户产品,02年4月份曾有货款回收,03年及04年均有往来对帐单且对方均盖章传回我公司,但对方在04年5月8日传回的对帐单上注明该项债务为自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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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传真的往来客户对帐单可以作为催款证据。
2、你们自己的经济往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你们一直在不断地请求对方偿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但那是讲在二年之内没有要求债务人偿还的情况,你们在03年及04年都有往来的对帐,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对方有些赖帐,为了你们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现在你们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并赔偿因拖欠货款给你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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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的意见!
你要抓紧时间起诉,使你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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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赶快诉讼,因为传真证据是非常不完善的,可能会字迹不清,甚至会认定不出谁传真的,如有重大瑕疵,法院可能会不予认定。赶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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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