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员工在2008年入职到2017年,仍在职。但从2008年开始以来,他的社保和公积金一直在原单位缴纳,我公司一直未给缴纳,也没有所谓的自愿放弃缴纳协议什么的,也很久了,一直相安无事到现在,经办人早就不在了。现在该员工打算将2008年到现在公司未给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以现金的形式给他。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呀?????
公司本着实事依据和人性化解决此问题!应按照法律依据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同时也要尽量减少公司所支付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是如何衡量的呢?正常程序是什么标准和规定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