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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合同约定是在2月底进行过户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3,违约15日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因为银行的贷款需要3月份还,我在合同约定日期就没去履行,并告知对方银行方面有问题,我还在处理。到3月初我交接好银行事宜并2发函催促对方付款,对方未进行付款直接把房子保全了并起诉我让我支付从合同约定日期起到法院判决期整一段时间的违约金。合理吗?如果我反诉对方违约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7-04-25 1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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