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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那家药企的一职工,2004年7月进的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在外面做销售。05年12月,我生病住院,休病假有3个月,病情比较严重,是肾病,已经到了慢性肾衰竭。过了三个月医生说不能回去做销售,我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他们也没有合适的工作给我,还说我过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准备和我解除合同关系。我了解了劳动法之后,知道公司有这样的权利,但同时我也了解到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应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补助金。于是我又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可人事经理不承认有这么回事,以要我问其他部门为由推脱。其他部门也是这样相互推脱的态度。 公司人事部说没有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规定,我是应该听从公司的,还是按劳动法办事?我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有强制性要求支付的,可是不知道医疗补助金有没有?公司要是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6-04-13 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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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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