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那家药企的一职工,2004年7月进的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在外面做销售。05年12月,我生病住院,休病假有3个月,病情比较严重,是肾病,已经到了慢性肾衰竭。过了三个月医生说不能回去做销售,我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他们也没有合适的工作给我,还说我过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准备和我解除合同关系。我了解了劳动法之后,知道公司有这样的权利,但同时我也了解到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应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补助金。于是我又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可人事经理不承认有这么回事,以要我问其他部门为由推脱。其他部门也是这样相互推脱的态度。
公司人事部说没有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规定,我是应该听从公司的,还是按劳动法办事?我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有强制性要求支付的,可是不知道医疗补助金有没有?公司要是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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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到期,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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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陈律师的帮助~
劳动法有补助金的规定,可是不象经济补偿金一样是强制性的规定。
要是公司不给补助金,我起诉它的话有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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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强制性规定啊,如果公司不给的话,你可以直接到公司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不过请注意时效,一般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之内申请仲裁,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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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