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9月27日通过中介购买一处房产,当时在中介签的合同上写的同意免费居住至2018年9月,2017年9月28日,在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时,房管局要求腾房时间最长只能写到2017年3月,当时口头上答应到2018年9月期间我们不住,中间有问题随时商量。于2016年12月拿到房本了。现在情况有些变动,我因为工作关系,需要2017年5月入住,可允许前卖方继续居住到2018年9月,属共同居住。现卖方不同意我提前入住,不同意共同居住,不腾房,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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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交付房屋,或者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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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不能提前要求对方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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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