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从2015年9月进入某公司,10月签订了合同(当时合同只有一份在某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由于在工作上的冲突,在2016.12月12日临时休假,获得批准(微信截图有负责人同意文字)由于后期在沟通中出现各种不愉快,在2017年1月10日正式离职(有离职书面报告)
现在是2017年2月20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予2016年12月1日――12月11日的劳动报酬和在职期间所得的劳动提成!并且在劳动合同上的协议合同满一年给予1000元奖励也以各种费用的支付而拒绝给予。如果找劳动仲裁,请问对我的帮助大吗?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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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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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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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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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