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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工伤5、6级职工的津贴每年7月都应随企业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 据理力争之下企业提高了我的工伤津贴。但两个月后又被拿下来!原因是我将调整津贴的事告诉了其他工伤职工、、、、、我想请教: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已调整后的津贴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某种合同? 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4-05 04: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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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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