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买方在16年10月24日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约定16年10月30日去网签,当天收取10w定金。10月25日买方告知我,他们因为缴税不满60个月,不具备买房资格。当时双方协商给买方一个月时间去解决买房资格问题。11月29日(上海房产新政出台当天)下午,买方电话通知我他们可能搞不定买房资格。当天晚上又上门当面和我说,他们有买房资格了。出于新政对我们的影响,我们11月30日回复对方,房子我们不卖了。12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约定书》,约定之前的购房定金合同解除,退还买方9w定金,1w作为违约金赔付给我们。因为当时的疏忽,两份《解除合同约定书》被买方拿走,现在对方要求继续履行交易,有两个问题咨询:1.因为我们拿不出《解除合同约定书》,那我们现在有义务卖给对方吗?2.如果不卖,我是否需要将全部的定金都退还?(已经转账给了对方9w,对方有写10w的收条给我,而我们有写一份1w的违约金收条给对方。但是这些都没有拍照留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