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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人有1 个儿子,2个女儿,重男轻女,家中所有财产均给了儿子,包括自己居住的房子也已过户为儿子名下。儿子单位效益很好,是个部门负责人,可小命不长,于前些日子去世了。 儿子生病期间口头表示老人赡养不要2个女儿划钱,由于儿媳与老人关系不好,现在儿子去世了,儿媳有不愿赡养的意思。 请问:1)如儿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或经济补偿? 2)儿子去世后单位的退股有几十万,老人可否继承一点?

房产纠纷
2006-03-23 22:16: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老人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继承其儿子的遗产。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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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在两位老人健在时购买,系老人们的共有财产(可能产权证上只有老汉的名字,但老伴系隐形共有人)。按照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买卖合同公证的时候,忽略了配偶已去世,存在继承权的问题。要看如何起诉了。1直接起诉合同无效,理由卖方隐瞒财产的继承问题,买方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其卖方的媳妇也知道该房产存在继承权的问题。非善意取得。其他子女有权起诉要回继承份额。
  • 可以继承儿子的遗产。
  • 房子既然已经给了儿子,自然是儿子名下的了。现在第一继承人是他的老婆,换句话说就是老人的儿媳。儿媳是没有赡养义务的,这些赡养的问题还是要找那2个女儿解决。至于单位里面的退股费用,在我看来老人也不太有份的,如果非要上法庭,我想法庭也是人组建的,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和体谅老人将来的生活问题,肯定会酌量分一部分给老人,名义上就称为继承,但估计不会很多,不要抱太好打算。
  • 可以要求继承。另外,女儿也有扶养的义务。
  • 已赠与的财产无法要回,但可以继承。
  • 我个人的意见与楼上几位的意见不太相同,我觉得可为老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首先,老人的房产应当是赠与儿子个的财产吧,这样老人即使作为继承人也可以多分得一部分财产,另外,如果可以证明当时儿子确实说不用两个女儿管老人赡养的事,则可以看作是老人附有义务的赠与,则义务人死亡可以以其个人财产来履行该赡养义务,从这方面考虑,老人可以拿加更多的房产。
    对于退回的股权,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儿子所有的部分,老人可以继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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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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