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业主于今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业主)应在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户籍机关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在实际执行中,甲方过户之后第9天才办理房屋交付,另外,过户已满10日,尚未迁出户口,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未如期交房,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10%缴纳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可以行使该权利,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合法,我该如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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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的 协商不成 诉讼解决
追问:我经纪成交版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10%缴纳违约金”,而网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0.5%缴纳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话,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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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诉讼。。
追问:我经纪成交版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10%缴纳违约金”,而网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0.5%缴纳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话,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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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起诉解决,主张违约金
追问:我经纪成交版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10%缴纳违约金”,而网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未如期迁出户口,按房屋成交价0.5%缴纳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话,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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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