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买卖,已收下家首付。下家已申请贷款,一直未批,无法办理过户,目前与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已晚了2个月。由于与下家联系不上,刚被迫联系了中介,才得知下家在做首套房,去名后才申请了贷款,所以时间拖久了,但下家之前从来没和我们说过要做首套房。由于疏忽,与下家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所有违约责任都是“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目前上家相当被动,且下家已处于微信联系不上,电话不接听的不配合状态。
上家能不能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向下家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