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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今借  人民币21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利息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第一借款人偿还不上此款,由第二第三第四借款人还清此款全额,,遇期还款月息2分,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则自愿把低押物给出借人,还清款项为止。互不补差。以上决无异议,以此据为凭,此款于2014.年,4月6日。一次性还清,第二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第三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第四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生明第一借款人跑了,2014年1月7日。我想问的问题是,过期限我还有还的义务吗,还想问。原告后填写的在法律上有责任吗,我是第三担保人

债权债务
2016-08-17 17:05: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担保人应当偿还借款,然后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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