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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本人在3013年10月6日借XXX伍万元整,借款时写的借条是(用期1个月,利息每月2000元),借款后我本人店面经营不顺,当时无法常还XXX本息,本人在于2015年2月15日还于XXX叁万元整,XXX当时写于我本人收条,[今收到XXX(本人)人民币叁万元整,不包括本金和利息,收款人:XXX,2015年2月15日]。本人在于2015年3月8日还于XXX贰万元整,当时XXX由于忙,没有写于我本人收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XXX认可。本人在于2015年6年15日还于XXX贰仟元整,没有写于我本人收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XXX认可。现在XXX找我要款,他本人算于我本人本息共计13万多,请问我本人最多还XXX多少钱?XXX所要13万多受法律保护吗?我本人借款时写于XXX(利息每月2000元,4份息)受法律保扩吗?

债权债务
2016-03-25 09:3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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