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县农业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公人员),2012年8月27日被判处缓刑,按照法院有关人员解释,该判决书要在10日上诉期后才生效,故应该是2012年9月7日生效。所以我们单位对我的处分应该按照201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的规定进行处分,请问我是否会被开除?《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第18号令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这个“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怎么解释?是不是在“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这四个档次中降低一个处分档次?我符合18号令中的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们单位要开除我,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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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刑事责任,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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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会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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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