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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就职于吉林市某私营企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经历4年与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人民法院沟通未能达成合理的赔偿结果。现正在处理社保的赔偿金问题。法院方以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称该案件是企业拒绝办理,而不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办理,故该不在其受理范围内。个人觉得从劳动者角度,社保经办机构确实不能补缴办理社会保险,法院给的解释是故意曲解法条!!!!希望各位大状提点一下。谢谢

劳动纠纷
2016-06-17 0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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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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