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13年10月帮朋友担保在私人那里借了12万,合同未写明还款日期,合同约定利息4个月交一次,担是借款人在第一个4个月到时归还了利息,之后就一直避而不见,至到现在也未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现在放款人已经起诉至法院,请问,我同时承担什么责任,同时,追诉期是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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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你在保证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你才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到期后可以向你主张债权,因此在放款人对你起诉时,你可以要求追加你朋友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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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未写明还款日期属于不定期借款,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借款合同未明确你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那么仅需承担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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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写明视连担保,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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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事要电话才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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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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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担保约定,是一般还是连带,如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连带担保,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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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未约定还款期,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主张还款自日起六个月。就所述情况而言,要看债权人主张还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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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