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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2月16日收到我以前任职的公司,委托律师发给我的一封律师函,内容大致是在我任职期间,具体是2005年1月26日有一笔业务,提现49000元,在付款凭证上除了有我的签字外,无公司任何主管的签名,而且这笔钱去向不明。要求我在接到信的七天内去以前公司协助查帐。 本人是在2005年8月31日辞职的,因当时走的时候有些不愉快,所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是申请劳动仲裁才拿到手的,而且在劳动仲裁开庭的当天,以前的公司委派来的代理人做了很多歪曲事实的伪证,不过仲裁庭没有采纳。最后通过调解处理了。 所以这次发生的这件事件,我有理由确认是以前公司在诬陷我。 我想问的问题是 1、因为支票上的财务章和法人章都是由公司的某一位经理保管,而且每次提现都必须先请她盖章确认。而且我们是采用财务软件做帐,我是输入凭证单据的,其后由会计审核再进行结帐,未发生任何异议。并且每个月我都会和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的余额。当时并未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所以想请教我以前的公司是否有实质的理由因而会起诉我挪用了这笔钱。 2、这类案子是否有所谓的时效性,如果有的话是多久? 3、我是否有义务在收到信的七天内去协助查帐。而且我认为当时的单据可能已经被人为的破坏了。 谢谢!

其它综合
2006-02-24 01:11: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梁律师,您好!
    现在我所知道的情况是在这笔提现的付款凭证上除了有我的签字外,无公司任何主管的签名,而且他们说这笔钱去向不明。

    我在前公司任职2年零4个月,第一年的合同(从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和第二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上签署的职位都是文员,而实际工作的内容则是出纳兼文员,第三年合同没有签,从2005年4月开始他们又安排我去做国际贸易了但同时出纳的事情还有在做。我不知道这个职位算怎么定性,而且公司没有实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文件,只是口头上说过报销或者是财务操作的流程应该怎么样做。

    第一点而且支票上的财务章和法人章都是由公司的某一位经理保管,而且每次提现都必须先请她盖章确认。具体提多少钱和提钱的用途她是清清楚楚的。而且我也从不拿公司的一分钱,除了工资。
    第二点我们是采用财务软件做帐,我是输入凭证单据的,其后由会计审核再进行结帐,未发生任何异议。并且每个月我都会和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的余额。当时并未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
    第三点这件事发生在一年前,老实说我真的不知道前任公司搞什么鬼。因为我还未去前任公司,所以还不是很了解具体情况,我有打电话询问过对方的律师,问她具体是什么事情,她说她也不是很清楚情况,只是知道有一笔钱取出后(2005年1月26日发生),去向不明,要我过去说明一下情况。而且他们打公司一向会搞很多手段,这是我见识过的。所以我真的有点担心。
  • 十分感谢杨律师,因为以前公司只是发了一个律师函给我,并未起诉我,不知道象我这种情况要不要请律师协助呢?
  • 时效是两年,你没有义务协助查询。公司可能会起诉你,如果有证据可能会以刑事案件报案,不过要看你是不是真的拿过这笔钱了。你可以请律师为帮助。
  • 由于你不了解情况,所以很难有结论。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你要有麻烦。对方肯定有相关的依据,所以你应该认真对待。由于数额较大,对方有可能会走刑事途径。建议你请律师帮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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