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2年的劳务合同(新劳动法实施之前),工作了一年打算辞职。发现合同里面规定的违约金有7500
其中:1.培训费用2500(已经和经理协商免除)
2.因为户口挂在公司的集体户口,合同上写了,违约的话需要交3000元
3.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接受费用2000元
按经理的说法2,3两项就是公司垫付的,违约必须交给公司,我想请问这些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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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合同中的第2、3项违约金条款都是违法无效的.同时培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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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体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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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2,3在新劳动法里是无效的,所以我特地注明了是新劳动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请问在旧劳动法里也无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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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按旧的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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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项与劳动合同法想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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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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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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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法律也不允许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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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允许自由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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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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