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参阅《名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类的一般条款及原则来对这类合同做出解释和处理呢?《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可不可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提前通知了对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希望各位同仁予以赐教,不胜感激!
-
谢谢杨律师的指教,非常荣幸!
如果单位在员工没有足以造成单位可以解约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算违约呢?如果不算违约的话,那么关于劳动合同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单位违反规定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又做何解释呢?
-
如果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合同不是一回事。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