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要将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因国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公司解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后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则于2015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裁决作出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成员发生了争议,有两名仲裁员认为甲公司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而首席仲裁员则认为甲公司的要求合理,可以允许其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2月1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甲公司于2015年2月2日领取了裁决书,乙公司于2月3日领取了裁决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乙公司应当怎样做? 2、如果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里? 3、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所涉及仲裁裁决应当是自什么时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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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有效,约定管辖地,裁决送达日期计算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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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什么情况,建议电话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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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